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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解读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0-28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0年2月制定的《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09号)对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范性文件只有5年有效期,该文件2015年2月已到期自动失效。自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写进全会决议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均纷纷提出要通过公益林区划调整而增加公益林面积,加强生态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基于此,继续进行公益林区划调整很有必要,湖南省林业厅联合湖南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并依程序报省政府进行了"三统一",自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

  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文件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调出,二是省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和调出。为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和调出的范围、条件、程序、申报材料。

  三、相关名词或者字段解释

  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仅指其规划范围内的林地。

  2、新批准、新建、新区划:指该县市区以前从未以该具体生态区位为依据区划界定过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

  3、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指未纳入或未申请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天然林,其中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导则》(GB/T 18337.1-2001)的规定为准。

  4、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不包括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类型。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原林权为集体所有现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不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权利人已领取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和"林地经营权在本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即已经确权到位的"等情形。

  6、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指"公益林所有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或者"公益林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两种情况,不包括林地流转导致的合同纠纷。

  7、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错误,且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利人均未领取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现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一般指由于插花山等原因导致的区划错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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